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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】轻判案例①

发布者:黄毅律师 时间:2024年01月15日 511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背景

嫌疑人因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被刑事拘留,具体参加南宁市资本运作,后被认定为老总级别。

二、律师介入后的工作

这类案件一般比较简单,积极沟通量刑可达到良好的效果,检察院阶段提交法律意见,法院阶段积极辩护。

三、律师辩护要点

一、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

1、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上下级关系,不能确认所谓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。

2、无法认定被告人达到老总级别,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所涉组织的结构、计酬方式、参与人数,目前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参与过该传销组织,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所涉下线达到法律规定三十人及三层。

3、无证据证明某某系被告人下线,对于所谓某某办卡的事实,被告人也承认系自己使用,既然某某的卡是被告人用,则某某并没有实际参与到传销组织中,传销犯罪一般以“人头”计人数、层数,现将本人使用亲属的卡定义为自己发展下线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4、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存取款项的性质,不能认定其行为系代领申购款,且传销类案件属于典型的经济类犯罪,若要认定被告人达到老总级别,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,最起码需要证实被告人通过该组织的获利数额达到了老总级别。但本案并没有明确被告人的获利数额,且侦查机关提供的流水未经过会计鉴定报告鉴定,不能确定哪些款项属于所谓的传销资金。

二、即使以上事实被认定,要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也应论证其属于组织者、领导者,且区别于一般传销参与者。

1、被告人行为明显不属于《传销意见》规定的发起、策划、操纵、宣传、培训的人员。

2、若被告人代领的款项为申购款,需要分析被告人代领的行为是否属于《传销意见》规定的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、协调等职责的人员,而辩护人认为,代领款的行为,无论是从职务来看,还是决策权限来看,都不应认定为承担管理、协调等职责的人员

1)从职务上看,除了某某的指认,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老总级别,要认定所谓的老总级别,至少需要认定其下线、层级,发展的份数等。

2)从决策权限看,没有证据体现被告人有对传销组织的决策权限

3、被告人行不属于对传销活动的实施、传销组织的建立、传销组织的建立、扩大等起关键作用,不应被认定为组织者、领导者。

1)“关键作用”不仅是兜底条款,更是组织、领导者认定的共同特征

2)无证据显示被告人对资金有控制、支配或直接获利

三、被告人有如下酌定量刑情节

1、被告人系投案自首,可以减轻处罚。

2、被告人作为代取款人,应认定为从犯,减轻处罚。

3、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自己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。

四、案件结果

案件在检察院阶段量刑建议为10-12个月,已经签字具结,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,基本实报实销。另一同案自首的被告人,刑期为一年,罚金比被告人多二万。

五、律师建议

传销类案件,基本参与较深都能定罪,定罪是一方面,证据又是另一方面,即使可以定罪,但积极争取仍是可以得到良好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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